问律师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流程 1、接受当事人(犯罪嫌疑人)亲友咨询,办理委托手续。 要注意的是,不同阶段,办理委托手续所用的文书是不同的。 2、向侦查机关了解经办人员及联系方式。 此阶段要注意,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办案机关,民事律师在线咨询,有的案件由派出所经办,有的由刑事重案中队侦办,有的由治安大队侦办,有的系边防派出所侦办,有的还是检察院自侦案件,律师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否则会事倍功半,找起经办来跑断腿。 3、办理会见当事人的有关手续。 此阶段要注意,各地看守所办理会见的手续不一定一样,民事律师在线咨询,律师能提前了解,不能提前了解的那就准备越多越好 4、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并做好会见笔录。 此阶段要注意没有侦查人员时应尽量详细了解案情,有侦查人员在场切忌打破沙锅问到底,民事律师在线咨询。 深圳找房产纠纷律师,就找张承忠律师。民事律师在线咨询
问律师 1、折价。夫妻只有一套房产的,离婚后房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获得所有权的一方支付另一方房屋折价款;夫妻有多套房屋的,也可以对多套房屋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 2、变卖。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将诉争房产在市场上出售,然后依法分割卖房款。变卖在夫妻离婚诉讼中很少遇到,其主要原因在于变卖需要夫妻双方均同意出售为前提。 4、赠与。离婚诉讼案件中将诉争房产进行赠与处理。 5、放弃。离婚房产分割诉讼中,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如何行使均为当事人的自由,夫妻一方放弃分割夫妻共有房产,只要意思表示真实,法院一般都会确认。企业刑事报案律师在线咨询张承忠律师专业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委托和处理。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一方债务?问律师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事情本身比较复杂,而是在举证证明的时候,没有证据支撑你所说的事实。因此,往往会出现很多让人不能理解的判决。那么,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没有什么技巧呢?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认定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往往有以下几个方法: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主要表现为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形成。 在认定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时,还存在一些例外情况:(1)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2)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3)夫妻对婚后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上述三种情况下,一方主张为夫妻个人债务的且有证据支持的,法院会判决属于夫妻个人债务。文章开头举得小案例,即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妻子的一方只要有证据证明是恶意串通的,就可以不用担心多出来的债务了。
问律师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就找专业的张承忠律师。
指导性案例 问律师 09 夫妻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关键词】交易习惯;离婚;共同之债 【裁判规则】 双方间交易习惯的存在应由当事人举证证明,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以之前一次交易往来模式与本次交易往来模式相似,不得认定存在相应交易习惯。夫妻离婚后生活交往及经济往来仍较为密切的,一方举债不宜认定由该方承担,也不宜认定由双方连带承担,而应认定为共同之债,由双方共同承担。 【来源】李佳诉李某全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2016)津民申526号,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17期。 深圳找财产执行专业律师,就找张承忠律师。民事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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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律师 房屋买卖“阳合同”中虚低的价格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厦门泰吉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诉骏士(厦门)日用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房屋买卖双方为逃避税收而签订“ 阴阳合同” ,并以价格虚低的“ 阳合同” 办理产权过户,损害了国家利益,相应价格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阳合同” 的其他条款如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条款与“ 阴合同” 对应条款不同的,应认定为对“ 阴合同” 相关内容的变更。案号:(2012 )海民初字第2192 号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总第83 辑(2013.1) 民事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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